工人受伤求偿遭推诿 两承包商依法要担责
www.110.com 2010-09-04 10:17
工人受伤致残,面对巨额赔偿款两个工程承包商相互推诿拒绝赔偿,受伤工人将二工程承包商告上法庭。4月14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原告毕伟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81043元,由被告李新才赔偿60%计48626元,被告骆小水赔偿20%计16208元,其余款项原告毕伟自负。李新才、骆小水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骆小水承包广东东莞某厂宿舍的装修工程,将装修竹架的搭建工程转包给李新才,李新才雇请毕伟等5人进行施工。2007年7月8日上午李新才带领毕伟等5人上架工作。因毕伟未按安全常规穿鞋和配戴安全帽致使毕伟不慎从8米高的竹架上跌落地面,头部受伤昏迷,住院治疗37天,经司法鉴定毕伟构成。毕伟受伤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定为81043元。因二承包商李新才、骆小水对毕伟的经济损失相互推诿拒绝赔偿,毕伟诉请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装修竹架搭建工程系李新才所承揽,原告毕伟在李新才组织施工的工地劳动,使用李新才提供的劳动工具,接受李新才监管,双方成立雇佣律关系。被告李新才无资质承揽搭建工程,无安全施工条件,未对雇员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依法应对原告毕伟受伤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被告骆小水应当知道李新才没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却将工程发包给李新才酿成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毕伟在作业时未按常规穿鞋和配戴安全帽,作出时疏忽大意,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遂川县人民法院依照有有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文章
- ·工人的违章 承包商承担责任
- ·儿童致人受伤 其父依法担责
- ·参加集体活动受伤 法院依法认定工伤
- ·违法印刷中原告受伤能否依法得到赔偿
- ·铁路工人受伤后精神抑郁自杀 劳保局否认工伤败
- ·承包商和发包人共同成为拖欠工程款案的被告
- ·一起土地承包案依法执行终结
- ·对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的
- ·工人受伤索赔无门 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
- ·试论法释(2004)14号“解释”对承包商付款担保
- ·承包商执行有关指令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 ·承包商执行有关指令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 ·几经转手,承包商承担缺陷责任?
- ·法律顾问对承包商承担侵权责任
- ·业主对承包商雇工的死亡和致伤是否应承担责任
- ·工程师建议业主解除承包商合同是否构成侵权行
- ·业主和承包商对分包商的施工现场没有控制权,
- ·工程师不合理拒绝承包商的设备采购合同是否构
- ·由于工程师的失误导致业主拒绝支付承包商的额
- ·法律顾问或律师是否能对承包商承担侵权责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