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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偷了价值七元的纱布是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
www.110.com 2010-07-05 16:29

    案情:

    张某系一家纺织厂的职工,在工作中偷盗了价值七元的纱布,后被厂方发现,厂方遂根据本厂的一个内部规定做出和其解除的决定,为此,张某认为自己只是偷了价值七元的纱布,情节轻微,自己已在厂里工作10余年了,此次行为还系初犯,而厂方却将自己开除,张榜公布处理结果,处罚也太严重了,于是张某提起了,仲裁结果是维持厂方的处理结果,后张某不服仲裁,又将厂方告到了法院。

    [分歧]: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早在两年前,厂方曾经颁布一个内部规定:凡是有偷盗行为厂方财产行为的均和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厂方的规定是否有效,应否和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审理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有以下几点

    1、 厂方的内部规定并不存在违法情形,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所以该规章制度是有效的;

    2、 厂方做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应当具有人事任免职格,并有权和违反厂规、厂纪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3、 张某的偷盗行为虽然轻微,但是不符合厂方的规定,且张某知道厂方有此规定,明知故犯,所以厂方可以根据其内部规定和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应当被厂方开除,原因有以下几点1、 厂方做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虽然有人事任免权利,但是其在行使的权利时还是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规定,而不能私自制定严于劳动法的规章制度。

    2、 厂方的规章制度明显有违《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精神和规定。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是否应当被开除应当取决于劳动主管部门对厂方该条款的效力认定,如果该条款合法并经过主管部门认定,那么张某可以被厂方开除;如果主管部门认为该条款不合法或者说不合理,并对该条款不予以认定,那么张某不应当被解除劳动合同[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我国《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第 26、27、29、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厂方应当依法行事。即使是制定相关的规定,也只能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方案。而不能在法律之外再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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