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决定未送达 劳动合同不解除
www.110.com 2010-07-05 16:29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姜某被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一案做出了判决,用人单位开除职工姜某的行为被判无效。
原告姜某是被告某电信公司委托培养的学生,双方约定姜某毕业后,到被告某电信公司工作,姜某毕业后,电信公司为其办理了正式正式录用手续,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1998年7月31日起至2003年7月30日止。2000年5月中旬,姜某向被告递交了辞职申请,被告不同意其辞职,姜某当日撤回了申请。在没有继续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第二天开始姜某就不再到单位上班了。2000年8月,电信公司对姜某作出了开除公职的决定,并将姜某的人事档案关系移到了姜某户籍地街道办事处的劳动部门,但未将该开除公职决定送达给姜某。电信公司还向西城区申诉,要求姜某支付违约全及培训费,仲裁委裁决姜某支付电信公司26069.83元,培训费2100元。姜某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起诉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擅自离职的行为是错误的。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开除原告公职的行为本无可厚非,但是由于被告未按照规规定将开除处分决定书面通知原告本人,违反了开除职工的法定程序,因此,其行为是无效的,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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