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受法律保护 单位解除应恢复
www.110.com 2010-09-04 13:58
本报讯 (通讯员王菁)只因张小姐未婚先孕,单位拒绝和她续签。近日,虹口区法院一审判令该单位与张小姐顺延劳动合同。
张小姐2002年2月8日进入一家置业公司工作。去年12月24日,张小姐发现自己了。2月9日,单位通知她劳动合同已到期,告知不再与她续约。2月11日,张小姐告诉单位她已怀孕,要求延长、恢复,但遭单位拒绝。
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故单位应与被告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置业公司主张未婚先孕不受法律保护,不应享受上述待遇,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文章
-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未婚先孕职工的劳动关系
- ·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与单位商业秘密保护
- ·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与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若干
-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国家科委关于确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非法网络传播泛滥法律保护遇难题
- ·我国法律都著作权的保护期都有哪些规定
- ·谈特殊标志的法律保护
- ·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 ·中国严格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法律法规已落实
- ·当前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有哪
- ·论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国际法与比较法
- ·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有哪些法律规定?
- ·浅论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权的法律责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