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徐某某,女,某宾馆合同工。
被诉人:某宾馆。
案情:
申诉人徐某某因为被被诉人某宾馆辞退而发生,并于1996年1月30日向当地申请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徐某某于1995年6月初中毕业,1995年7月1日被某宾馆招收为服务员,双方签订了(合同没有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合同期限为3年,即1995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其中约定为3个月,即1995年7月1日至1995年10月1日。1995年7月3日,被诉人某宾馆对新招收的服务员进行健康检查,查出申诉人徐某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1995年7月8日,第二次做“两对半”检查,结果徐某某表面抗原仍呈呈阳性,但e抗原呈阴性,传染性极小。县卫生防疫站依据有关法规颁发了健康证。对健康证的真伪问题,当地仲裁委员会曾委托地区卫生防疫站进行认定,其结论与县卫生防疫站相同,即申诉人徐某某虽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可以从事客房服务工作。徐某某进宾馆后,曾收到当地电大的入学通知,后自愿放弃。在宾馆,申诉人先后从事四楼、一楼的客房服务和洗被单工作,基本上能完成工作任务。1995年12月6日,宾馆对徐某某发完工资,退还合同保证金300元,以徐某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送回家,未给文字通知。申诉人徐某某的月平均工资195元。
分析意见: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自觉履行。申诉人徐某某工作虽然存在一些问题,被诉人也曾对徐进行批评教育,但不够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被诉人某宾馆辞退申诉人徐某某的作法不妥,应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的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责任大小予以赔偿”。从申诉人徐某某的实际情况看,如果上学,1996年秋季可能有同等机会。但因被诉人解除合同,致使申诉人徐某某耽误了1年时间。减去已上班的时间,被诉人某宾馆应赔偿徐某某余下7个月的生活费。申诉人有关赔偿要求过高的部分,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1.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赔偿费用955.50元,即7个月工资的70%;应支付申诉人劳动合同300元。以上两项共计1255.50元,被诉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2.本案仲裁费350元由申诉人承担50元,被诉人承担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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