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招工人,解除关系当赔偿
www.110.com 2010-07-05 16:08
2004年6月23日,万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二起用工单位没有签订,用工8年后又而不补偿的案,劳动者依法获得了应有的补偿金3000元。
1996年1月1日,原告袁某、杨某由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招聘为该局下属机构市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清洁工,负责收取市场卫生费。2001年11月2日,因工商局划归为省管,服务中心被整建制移交给万安县人民政府[此前万安县人民政府已将服务中心更名为万安县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2003年12月31日,管理中心在未提前发出解约通知书的情况下,解除了袁某、杨某的劳动关系,但未依照规给予袁某、杨某解除劳动合同按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袁某、杨某为此向万安县人事劳动申请仲裁,仲裁决定由用工单位工商局补偿袁某、杨某各900元。袁某、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王小丽 康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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