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07年8月7日,张女士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某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张女士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两天后,张女士回复称自己前一天经医学测试已怀孕,并附上了海淀区妇幼保健院的门诊诊断证明。证明显示张女士的尿HCG呈阳性。某科技公司遂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表示由于张女士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将顺延至三期期满为止。
但在2009年9月16日,张女士提出辞职,此后经公司调查发现张女士直到劳动合同到期时也没有怀孕,她提供的孩子出生证明都是伪造的。遂将张女士起诉到法院。
开庭时,张女士本人未出庭,其代理人表示,2008年7月,张女士被诊断为早孕,由于其属于38岁的高龄产妇,不久后流产,同年发现再次怀孕,直到2009年3月16日开始休产假,2009年6月29日生一男婴。2008年8月8日至2009年9月16日期间,张女士一直在公司工作,工资发到2009年8月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怀孕时已是38岁的高龄产妇,如果其在怀孕前刚刚流产,不可能不存在任何记载或者医疗行为。同时法院认为高危孕妇在不足3个月内怀孕流产再怀孕违背生活常识,与其向医院陈述不符。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认定张女士提供虚假事实致延期阶段的劳动合同为无效。
产假相关法律知识:
5.4.1 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 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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