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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水女工”意外被解聘 否定“签名”打赢劳动
www.110.com 2010-09-04 10:28

 中国法院网讯   5年前,女青年徐莉(化名)受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外派,到外商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合同期满后,徐莉仍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07年底,徐莉却收到中智公司一纸通知,期满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徐莉不服申请仲裁要求补偿获得支持,而路威酩轩香水公司和中智公司却不服该裁决,把徐莉告上法院,表示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路威酩轩香水公司支付徐莉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778.42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即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月1800元。

    2004年3月10日,徐莉与中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中智公司派遣徐莉到路威酩轩香水公司从事香水销售,期限自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但徐莉却一直在该公司工作。2007年12月30日,徐莉收到中智公司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至次日结束。

    徐莉工作期间,曾与中智公司及路威酩轩香水公司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200元,另加补贴600元及提成。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十二个月徐莉的月性收入为5926.14元。2008年1月中旬,徐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路威酩轩香水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即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等。路威酩轩香水公司则向仲裁委递交《劳动合同续签协议》,声称合同期到2007年12月31日终止。徐莉对《劳动合同续签协议》真实性提出异议。经该仲裁委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检材《劳动合同续签协议》上“徐莉”签名字迹不是本人所写。仲裁期间,该公司为徐莉办理退工手续。2008年7月底,该仲裁委裁决由路威酩轩香水公司支付徐莉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778.42元,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1800元补偿。

    路威酩轩香水公司和中智公司不服裁决,起诉法院称合同到期,与徐莉终止劳动合同,并办妥退工手续,请求法院判令不支付裁决需付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即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

    法庭上,徐莉辩称与中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至路威酩轩香水公司工作,期限自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但自己则仍然在路威酩轩香水公司处工作,直至2007年12月30日收到中智公司的劳动终止通知书。在阶段,已鉴定确认《劳动合同续签协议》上的“徐莉”签名,不是本人所签,要求法院按裁决认定的金额判决。

    法院认为:


 徐莉与中智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路威酩轩香水公司工作至2007年12月31日。但是路威酩轩香水公司和中智公司所提供的劳动合同续签协议,遭到徐莉的否认,且该协议经过司法鉴定后,结论为该续签协议上 “徐莉”签名,字迹不是徐莉本人所签。鉴于,徐莉和中智公司在合同期满后没有再续签,徐莉仍在路威酩轩香水公司工作的事实,法院认定徐莉与路威酩轩香水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律、法规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现路威酩轩香水公司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遂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徐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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