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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 勿越雷池——上海一公司劳动纠纷
www.110.com 2010-07-05 16:21

    新华社上海7月22日电题   佩里·约翰逊(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原员工李某因违反“”的“游戏规则”,近日被法院判决向“老东家”作出赔偿。法律界人士就此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竞业禁止”原则将愈加显示其重要性。

    2000年6月7日,李某与佩里·约翰逊(上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中特别约定,李某必须保守佩里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李某也书面承诺:在其受雇佣期间得到的相关情报,诸如顾客资料、支付体系、合约事项等,全部作为保密事项以及专用情况来保存。如有故意或在未得到许可而给第三者看到的情况,李某将被受到革职处分,同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就在同一天,李某用他弟弟的名义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担保李某不会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

    但是,佩里公司怎么也不会想到,此前李某已经同瀚泰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兼职协议书。巧合的是,合同也是从2000年6月7日开始生效的,有效期也是一年。合同中明确约定,李某是瀚泰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李某为瀚泰公司联系所签的咨询合约按咨询费的20%提成。李某没有向佩里公司提起这件事。

    2000年七八月间,李某负责为佩里公司联系两家客户的咨询业务,却擅自将信息披露给佩里公司的竞争对手瀚泰公司,导致这两家客户最终与瀚泰公司签订了合同书。当年9月15日,得知内情的佩里公司负责人找李某谈话,李某作出了书面承诺:“今天总经理和律师跟我谈了有关‘兼职协议书’事宜。经过这次谈话,我觉得很对不起公司。为了弥补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决定补偿公司所发的全部工资费用和两家客户的咨询费用。”同一天,佩里公司书面通知李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此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2月20日以李某应聘动机不纯、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作出裁决,判令李某退还已领取的工资2403.75元,并赔偿佩里公司经济损失71500元。李某不服,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竞业禁止”原则。主审法官王鑫说,李某作为佩里公司的职工,不仅恶意向被告隐瞒其同时服务于瀚泰公司的事实,而且冒用其弟的签名向被告出具保证书。这些都表明,李某在与佩里公司建立之初,就已经存在可能侵害其利益的故意。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劳动合同中保密事项的约定。有鉴于此,法院作出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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