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双方签竞业限制协议
长沙楚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医药包装机械、食品包装机械和其他通用机械的公司,总部设在宁乡县。2002年7月,彭先生入职楚天科技从事技术研发及设计工作,几年内从技术员一直做到主设计师,且是楚天科技多项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
2007年11月1日,公司与彭先生签订,约定合同期限为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而作为高级科技人员,同月30日,双方又签订《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彭先生在楚天科技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生产、经营楚天科技同类产品或者从事与之存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也不得为其他与楚天科技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服务。
为了补偿,合同还确认,在彭先生离职后2年内,由楚天科技逐月按照2500元/月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合同也规定,若彭先生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金数额为其离职前一年度在公司获得总收入的10倍。
审理:法院认为协议有效
宁乡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楚天科技为了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彭先生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协议书》合法有效。“这份合同约定以劳动者离职前一年度在用人单位获得的总收入的10倍支付违约金,旨在严格约束劳动者竞业限制行为,有效保护用人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赖以生存的商业秘密,结合被告按约定可获得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以及被告收入情况,我们认为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彭先生继续履行与楚天科技之间的竞业限制义务至合同约定的2010年3月26日止并支付违约金811910元。
[稿源:长沙晚报]
[作者:李广军]
[编辑:张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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