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越城区的高某曾在某集团公司工作了几个月,期间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离开公司后,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近日,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高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高某诉称,2008年2月15日,他应聘到某集团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当时公司方面口头承诺:试用期一个月,工资1800元;转正后月工资3000元,但每月仅付2000元,剩余的1000元到年底一次性补足。此后,因为公休日公司不发加班工资,及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等原因,高某于2008年4月下旬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经公司批准,他于同年5月15日在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职。
离职后,高某为工资等问题多次与公司进行过交涉,但均没有结果。为此,2009年5月高某向劳动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但劳动纠纷未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于是高某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6000元,并支付其公休日加班的加班工资3800余元。
在庭审中,某集团公司辩称,高某应聘的岗位仅仅是办公室的普通工作人员,而不是主任;高某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是2000元;高某作为行政人员,在公司是不需要加班的;同时高某到公司时,就说他已在某律师事务所挂职,因此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此后他也一直不主张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认为高某的诉讼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双方的确未签订劳动合同,高某转正后的月工资为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据此,法院判决公司应向高某支付2008年3月15日至5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4000元(应扣除已支付部分)。
对于高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高某已经提交了相关的工作资料的移交清单,该清单显示公司有考勤卡、考勤表,但经法院责令,该公司仍拒不提交考勤卡、考勤表,因此应视为拒不提交其保存的对其不利的证据,后果当由公司承担。为此,法院最终采信了高某的主张,判令公司支付给高某加班工资21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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