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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属于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www.110.com 2010-09-04 11:10

[ 案例 ] 冯某系A公司的一名女职工,月标准4000余元。2006年12月28日,冯某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请假和工作交接手续突然休产假,同时,也未提供任何依法享受产假待遇证件和证明。产假期间,A公司因工作需要,经多次与冯某及其家人联系,要求其配合公司工作,并将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通过适当方式告诉公司,以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和损失,冯某无动于衷、置之不理。期间,A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部分工资。2007年2月12日,冯某发电子邮件向公司提出工资要求,A公司以同样方式告知冯某,要求其提供依法享受产假待遇的相关证件和证明后,予以补足。冯某仍未予提供。3月16日,A公司又以书面形式通知冯某按时上班,并告知如有其它延长假期情形,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冯某也未提供。2007年5月30日,冯某以A公司拖欠产假工资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在产假期届满之时(2007年6月16日),解除与A公司的;(2)要求A公司支付孕期、产期和(自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1日)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3)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问题 ]1、冯某是否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冯某未提供依法享受产假待遇证件和证明时,A公司未支付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否属于无故拖欠工资?3、冯某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观点一 ]1、冯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冯某虽未提供依法享受产假待遇证件和证明,但在其休产假期间,A公司不得在冯某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公司未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应当属于无故拖欠工资;3、冯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观点二 ] 1、冯某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冯某未提供依法享受产假待遇证件和证明,A公司据此未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3、冯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法》从法律的角度确立和规范劳动关系,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由此可见,劳动关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2)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3) 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4)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相对性。包括要求建立劳动关系、要求履行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劳动关系的变更和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是劳动关系一方和另一方的法律关系。因此,冯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关系相对方提出和通知。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解决劳动争议而做出裁决的劳动执法活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双方劳动争议发生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程序。作为仲裁机构,只能居中人为双方的争议作出认定和判断,而不能替代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要求。因此,冯某向仲裁委请求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二、关于无故拖欠工资的问题。所谓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未按时支付工资不等于无故拖欠工资。 关于女职工“三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下同),虽然法律、法规有相应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但是,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计划外生育因违法则不予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七条规定:“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在规定女职工依法享有“三期”待遇的同时,专门在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计划外生育者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夫妻双方分别不予提职、晋级;五年内不予招工、招干、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不发给奖金(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和特殊贡献奖除外)及生活困难补助;七年内不得享受医疗福利。干部、职工还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该条第(四)项规定,非婚生育的,征收二至五年的计划外生育费;重婚生育、姘居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从重处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本案中,冯某虽怀孕生产休产假,但是未将诸如结婚证书、准生证等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出具给A公司,A公司在无从知晓冯某是否可以依法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三期”待遇,以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其工资,并以书面通知明确告知在提交相关计划生育证明后予以补发工资说明了情况。在此期间,冯某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明。在此之前,A公司从未欠付工资,冯某每月的工资都已全额领取。因此,A公司未按照女职工产期工资待遇标准支付冯某工资,完全是冯某故意不提供造成的。因此,A公司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第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因用人单位原因,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A公司虽未按期全额支付工资,但不属于“无故拖欠”范畴,况且公司已将如何补发情况如实告知冯某。冯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不属上述规定可以当即解除的规定范围,其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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