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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位工人的同工不同酬维权之路
www.110.com 2010-09-04 11:11

    

 

  计划经济下的“蛋”

  中核建中位于被誉为“万里长江第一城”和“中国酒都”的四川省宜宾市,其前身是一家成立于1965年的军工企业——国营812厂。1986年6月,经国家工商局登记成立为国营建中化工总公司,2006年5月,变更为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公司,2007年9月,变更为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

  尽管企业名称历经变革,但是职工们脱口而出的依然是“812厂”。

  在20世纪80年代,国营812厂和其他很多国有企业一样,为做好待业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厂里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

  劳动服务公司又兴办了各类集体企业,根据国营812厂的厂史记载,1987年至1989年间,劳动服务公司兴办了玻璃厂、兴华皮革厂、江南金属制品厂等,属大集体单位。

  今年42岁的宋晓东就是经劳动服务公司批准招用的集体职工,进入812厂工作后,此后10多年,历经化工、汽修等不同岗位的工作。

  1989年8月,国营812厂又成立了集体经济管理处,与厂劳动服务公司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即对内称集管处,对外称劳动服务公司。1991年,厂里下发文件,明确集管处归口管理全厂集体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负责集体企业职工的招收、聘任、调配、安置、培训和集体职工的调出(入)工作,并负责审批和办理有关集体职工的奖惩、工资福利、、退职退休等工作。

  直到1997年,宋晓东得到了一个“顶岗”的机会,他的父亲之前也是国营812厂的全民职工,“我可以顶父亲的岗位,当时的政策是不顶可以补助6000元,顶了就是正式工”,宋晓东回忆说。

  顶岗后,宋晓东被调到国营812厂下设的职工教育中心当起了老师,教汽车修理、钳工等机械课程内容。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其员工也被分为全民工和集体工。

  和宋晓东一样,91位申请人中的大部分,在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期间,分别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劳动服务公司批准招用为小集体、大集体职工。

  “当时国有企业招工有指标限制,在需要用工却没有指标的情况下,招收'集体工'成为企业变通的方式”,有职工代表说。

  这些人员被招用后,即被安排到锂钙公司、职工医院、职教中心、电梯厂等单位,从事冶炼工、库工、输水工、电工、砌筑工等岗位工作。这些公司都属于大、小集体经济单位,归口集管处领导和管理。

  宋晓东调入职业教育中心后,才发现自己的工资待遇跟其他正式的老师不一样,“基本上每个月低20%左右”。

  在其他岗位上的职工和同岗位的全民工,在工资待遇上的差距,和宋相差无几,“我们是全民岗位上的集体工,同样的岗位,同样的工作但待遇一直是差别对待的”。

  改签“劳务派遣”合同

  20世纪90年代初期,变更为国营建中化工总厂的国营812厂,大、小集体企业遍地开花。

  1994年,工厂调整了集体经济管理处下属机构,成立了四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来管理数量庞大的大、小集体企业。建南机械实业公司管理金属制品厂、磁性材料厂等四家工厂;海通工贸公司管理原金山经营部、金山针织厂、金水经营部;振兴工业公司管理马鸣化工厂、金龙加工厂、金江经营部;建中兴华工业公司管理皮革厂。这四个公司为集体经济管理处下属四个经济实体。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大多数原先的集体工,跟上述四个公司中的建中兴华工业公司(以下称兴华公司)及建南机械实业公司(以下称建南公司)签订了3~10年期限的固定以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那时候,我们都不知情的,也没法律意识,厂里让签就签了,有些甚至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个名字就算签了,直到现在我们也没拿到合同”,有职工表示,至今回忆起来,颇为无奈。

  一开始,对于集体工的身份,这些职工并无太大的感受,除了工资稍低,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厂里入团、入党,参加工会组织,参加年终评优等,样样不落,有的还当上了工段长、班组长,也有人成为工厂的技术业务骨干。

  因为全民工和集体工的差别,出现了“徒弟工资比师傅高的怪现象”。职工李强说,“我们和全民工都是混岗工作的,后来进来的职工,很多是我们的徒弟,是我们老职工一手带出来的,但是到头来他们的工资却比我们高了”。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的2007年12月,职工们被要求续订数10年前的劳动合同书,续订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由于此前“同岗未同酬,而且工资待遇逐年拉大”,在续签时,这些集体工提出要求同工同酬待遇。“当时,厂里口头答应不会辞退,同工同酬可以协商”。

  2007年12月25日,一份建南公司的书面答疑称,“待遇问题只有职工与建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建南公司才能与协商解决”。

  于是,与宋晓东和李强一样的这些集体工,在签了合同后,带着内心的疑惑和忐忑以及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期望,“从那时开始,我们开始信访,要求同工同酬,但得到的答复都是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没什么办法解决”,职工回忆道。

  一年过去,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职工,等来的却是让他们更加惊愕的消息。

  2009年年初,职工们接到一份通知,所有“派遣人员”必须与兴华公司、建南公司改签一份新版劳动合同书。在这份新版的合同书中,带有劳务派遣条款,自此引发职工的强烈不满。

  “我们自进厂之日起,都从未在建南和兴华公司上过一天班,一直以来都是在812厂(中核建中)的岗位上与其全民工共同工作,怎么就能把我们变成劳务派遣呢?”职工们开始担忧未来的生活将没有保障,“变成劳务派遣后,是想以后把我们一脚踢开”。

  职工们认为,自己从来没离开过中核建中公司,也是由公司招录而来,“二十年如一日地在同一个岗位工作,早已形成长期的”。

  于是,职工拒绝签订这份新版的“劳务派遣”合同,至此,双方的劳动纠纷发生。

  被瓦解的同盟

  感觉要被“抛弃”的李强、宋晓东们,开始联合其他像他们这样的“全民岗位的集体工”,在中核建中,这样的职工有600多人。

  一开始,大多数职工拒绝签订新版劳动合同,但是2009年3月,中核建中人力资源部向各单位下发了《劳务派遣工节假日加班审批表》,规定集体职工加班必须填写该表,经审批后才能发放加班工资,否则不予认可,职工认为“这是要将劳务派遣工的身份强加于职工头上”。

  此后,陆续有各种文件出台,每一次新文件出台后,都会有“全民岗位的集体工”去签订新版劳动合同。

 

 2009年5月,兴华公司和建南公司先后发出了《签订新版劳动合同书的通知》和《签订新版劳动合同书补充通知》,通知称,2009年6月10日到公司签订新版劳动合同,逾期未签的,两公司将召回本公司,按待岗发放生活费处理。

  此通知一出,签新版合同的人数立即增加,“这就像是最后通牒,再不签就要失去工作了”。

  通过查询,职工们发现,此前兴华公司和建南公司并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在职工们维权跟进后,2009年的6月和7月才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增加了“劳务派遣”的经营范围。

  职工们决定联合起来,请律师为他们维权。开始的时候,试图通过劳动仲裁维权的人数有158人。

  2009年5月20日左右,中核建中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合同到期而又拒签新版合同的职工,发出了一批《停工通知》,称根据中核公司与兴华、建南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到期的职工不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接到通知之日起停工,退回原来签约公司。

  在职工医院工作的雷宇等多人均向记者称,万般无奈之下,他们选择了签约,才得以复工。

  人数还在一天天少下去,到递交劳动仲裁申诉书时,还剩职工133人。

  “有职工喝酒喝多了,哭着去签约,第二天早上,看到同事就哭,感觉对不起同事,还有一对夫妻签了约后,抱头痛哭”,职工描述很多人生活所迫签了劳务派遣合同,但整天“掉在泪缸中”。

  仲裁庭开庭的前一天,职工们戏谑,“厂里巴不得我们全部撤诉,即使半夜12点打电话过去,厂里也会和你签订新版合同”。

  2009年7月21日,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八楼,这起劳动仲裁案开庭审理。仲裁庭内外挤满了人。参与仲裁的人数又减少了42人,最终定格在了91人,其中包括已经签约但仍坚持为自己“讨说法”的职工。

  8月10日,仲裁结果出来了。

  91人中有71人,与中核建中达成调解协议,但仍剩下20人坚持不接受调解。

  仲裁调解书显示,5个工作日内,接受调解的人与兴华公司或建南公司签订新版劳动合同,到原岗位接受一周的培训,与中核建中其他员工在用工上同等对待,中核建中承诺“不因非个人因素将申请人退回用人单位”;中核建中同意自2008年1月1日起同工同酬,补齐至今差额部分等协议条款。

  而另外20人不接受调解的职工,根据仲裁裁决书显示,除和上述71人一样,从2008年1月1日起补发同工同酬差额外,其他如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对要求补缴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的诉求不予受理。

  没有接受调解的20位职工,不服仲裁裁决,他们选择了提起诉讼,“不管结果怎么样,我们会坚持到底”。

  不过,他们碰上了新的问题,起诉状递交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法院以“无法判决为由,要求撤回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同工同酬等诉讼请求,否则不予立案”。记者电话联系立案庭李法官,李法官称不接受采访,未解释不能立案理由。

  对于此劳动纠纷案,中核建中的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陈义明不愿置评,称中核建中是央企,媒体最好不要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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