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案例 > 劳动报酬 >
九女计件工超时不算加班 状告公司讨薪获支持
www.110.com 2010-09-04 11:11

    九名打工妹因在公司做计件工,公司未按多劳多得和休息日补偿。12月18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某企业公司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小姐等9名员工每人工资差额,以及25%的补偿金共5200余元到7800余元不等的补偿。

    王小姐等9名姑娘都是外来民工,2004年到2006年先后来到上海某企业公司担任EPE车间加工人员。她们都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公司实行计件工时制度,多劳多得,但未约定每月的基本工资。合同到期后各自又与公司续签至2008年。公司规定王小姐等员工实行早、中、晚三班制的轮转上班方式。

    在每周的工作中她们除完成劳动定量外,还超额完成产品件数,而且每周工时超过40小时。从2006年2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公司一直没有支付王小姐等人的加班工资,故2008年10月,9名女工以追索为由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企业公司支付各原告自2005年12月至2007年11月,各不等时间的加班工资4800余元到7700余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1300余元到2100余元的补偿。

    公司认为,公司对员工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公司规定,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并得到领导的同意,任意逗留在工厂均不算加班;对于休息日加班公司已安排调休,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计件工时制和标准工时制均属于法定的工时制度。根据原告的工资单显示,每月的基本工资金额均不相同,被告提供每日工资的汇总表中,实得工资确实与原告所提供的工资单中的基本工资吻合,客观上被告对原告工资的发放提供了合理的依据,因此,从原告工资的实际发放来看,原告实行的应为计件工时制度。

    对于执行计件工时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在员工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在法定标准以外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延长工时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根据被告的工资支付方式,在原告的休息期间被告并不支付工资。根据被告提供的原告工资汇总表显示,原告在休息日存在加班并且有相应的产量,但被告未按规定标准支付休息日工资,因此尚需支付上述工资的1倍作为加班工资差额,经法院核算为休息日每人应得4200余元到6500余元不等的加班工资差额。因原告未按规定得到加班工资,故除支付上述加班工资差额外尚需加付25%的补偿金。

    据此,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