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协保人员,去年底,经朋友介绍,到本市一家企业做保洁,由于我工作比较勤奋,因此单位对我也很很好。但不巧的是,上个月我在工作时,不当心摔了一跤,现在仍在家养伤。听说上海市从7月1日起实施《保险办法》,我不知道我是否属于范围。
读者 廖高
廖高读者:
《上海市实施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都属于本市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因此,上述这些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都可以按《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工伤保险待遇是指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的待遇,因此,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了,要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是职工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为工伤从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可自己提出申请。
协保人员是否属于《办法》的覆盖范围?《办法》第6章《特别规定》中第5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就是说,只有用人单位在为协保人员办理过就业登记了,才能在发生工伤后按《办法》规定获得相应的保障。协保人员没有办理过就业登记的,如发生工伤,其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办法》规定支付,也就是说,不承担这部分的费用,应当由雇佣你的单位承担。
本市的《办法》虽然自今年7月1日起才实施,但是《办法》中也有了明确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本市有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等事项,按照《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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