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11号
《建设项目(工程)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已经1998
年2月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工程)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事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规定的建设
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从事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规定的建设
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本规则申请预评价资格,取得《建设项
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预评价资格证书》)。
第四条 申请预评价资格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七名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含二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
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专职人员,并且熟悉有关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劳
动安全卫生评价技术规范;
(三)具有与开展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手段和完
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能够完成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中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调查分
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报告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劳
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
第五条 《预评价资格证书》分为A类和B类:
(一)申请A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
全卫生机构预审同意后,报劳动部审核发证;
(二)申请B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预审同意后,报劳动部审核发证。
第六条 劳动部对获得《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予公告。
第七条 持有A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承接《预评价资格证
书》限定的业务范围内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持有B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可在《预评价资格证书》限定的行政区
域内承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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