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铁路用工单位使用单位提供的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责任伤亡事故,列该单位责任事故;
18.铁路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责任事故,列该该企业责任事故.
19.在事故中除有本企业,非本企业当班人员伤亡外,还造成旅客,居民,行人,在校实习生,代培生,参观人员等其他人员伤亡的,在事故报告和确定事故等级时,应一并计入伤亡人总数,但不列入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伤亡人数考核;
20.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列责任事故:
(1)从业人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包括乘坐本企业交通车船肇事)导致伤亡的;
(2)因列车遇有非正常情况而采取紧急制动,造成乘务人员等伤亡的;
(3)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包括维持站车秩序)被不法分子伤害的;
(4)从业人员因公乘坐(不含值乘)公共交通工具(含通勤列车),包乘出租车船时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
(5)在行车事故中非当班人员伤亡的;
(6)从业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发生伤亡的;
(7)从业人员在出差过程中办理私人事务发生伤亡的;
(8)按国家规定不属于责任事故的其他伤亡.
第三十六条 事故的性质,责任认定和结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发生轻伤事故,由办事处安监室调查认定,事故单位7日内形成结案材料一式5份,报局安监室核定,局安监室在事故结案材料上加盖责任认定公章(式样见附件4);
2. 发生一般B2伤亡事故,由局安监室调查认定,按照《事故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办理结案;事故单位10日内提出结案材料一式6份,报局安监室审核认定,局安监室在事故结案材料上加盖责任认定公章,并以路局文电结案;
3. 发生一般B1以上,重大以下事故,由局安监室调查认定,按照《事故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办理结案;事故单位20日内提出初步定性,定责意见,结案材料一式7份,局安监室审核,报铁道部核准后,局安监室在事故结案材料上加盖责任认定公章,并以路局文电结案;
4. 铁路从业人员在职场突发疾病死亡,由局安监室调查认定,事故单位10日内形成结案材料一式5份,局安监室审核,报铁道部核准后,局安监室在事故结案材料上加盖责任认定公章结案.
第三十七条 事故的结案材料内容及装订要求按附件3执行.
第三十八条 凡属生产事故造成从作业人员伤亡的工伤,社保部门应以《铁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或局安监室的事故调查处理结论(责任认定公章)作为认定工伤的主要依据.缺少上述材料,社保部门应要求事故单位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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