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发生责任从业人员一般B2事故,每件减30分;
④发生从业人员责任轻伤事故,未超标伤1人减10分,超标1人减50分.
2.考核方式
路局对单位的考核评估,要抽查单位所属的1至2个车间或班组.
3.评分标准
路局对单位劳动安全工作考核总分为150分.被考核单位总分在136—150分为一级单位,121—135分为二级单位,106—120分为三级单位,105分及以下为失格单位.
4.奖惩范围及标准
(1)运输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考核评估奖罚执行《哈尔滨铁路局安全评估管理制度》;
(2)房建段,路局直属,辅业投资管理中心有关单位等非运输业单位奖罚标准如下:一级单位奖励0.5万元;二级单位奖励0.4万元;三级单位奖励0.3万元;
(3)对路局领导,相关处室,局安监室,办事处安监室给予相应奖罚.
第四十四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相应条款规定执行,并对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按《事故管理制度》第六章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执行《严重"两违"处罚制度》(哈铁劳卫2007第117号),隐瞒事故提级处理.
1.发生责任从业人员一般B2事故,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300元罚款.
2.发生责任从业人员一般B1事故,对主要责任者处以8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3.发生责任从业人员一般A2,A1及以上事故,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的经济处罚,罚款金额在事故处理决定中公布.对事故责任者的罚款由单位财务在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并上转局财务处.对事故单位的罚款,由局劳卫处扣减工资总额,局财务处根据事故处理决定在当月审批的工资总额中扣除罚款金额.
第四十六条 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对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推脱事故责任,干扰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经济处罚数额及责任追究,按《事规》第七章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罚款,其中15%用于劳动安全宣传教育;30%用于劳动安全专项奖励和对防止事故有功人员的奖励;15%用于配备和更新事故调查所需备品和设备的专项补贴费用.宣传教育和专项补贴费用支出计划由局安监室提出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报局长批准后执行.劳动安全奖励每季一次,奖励路局有关领导,相关处室,局安监室和办事处安监室以及对劳动安全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方案由局安监室提出,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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