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同时”审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市级部门管理的项目由市安办负责;县(市、区)管理的项目由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
三、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负责“三同时”的申报工作。
四、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在编制项目任务书时应委托并配合设计部门按《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编写安全卫生专篇,并于审查会召开前15日将有关文件材料报安监部门。
五、建设单位对安监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或建议逐项落实,并填写《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报安监部门予以审批。
六、安监部门对项目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在施工中按设计施工,不得变动或削减专篇内容,安监部门将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七、项目完工后,要在试生产期间同时对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八、建设项目在验收前应及时与安监部门联系,做好预验收工作。预验收前要由安监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问题以及拟采取的解决办法等写入安全卫生验收专篇报告,报安监部门。
九、预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报安监部门审批。
绵阳市非煤矿山企业
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发放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并填交《四川省非煤矿山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2、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及附图。
3、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
4、企业依法参加工伤的证明。
5、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或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
二、企业委托有资质的非煤矿山安全检测评价机构按标准进行评价、评估、论证、检测。
三、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安办核发“安全条件认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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