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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4)
www.110.com 2010-07-02 17:50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关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及生产、使用有毒物质的作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从事生产劳动。

  第二十七条 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其安全和卫生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所有工程项目应采用先进技术装备,使职业危害的程度控制在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 企业引进的技术和设备,应有完整可靠的防止职业危害的防护装置。在签订有关引进技术设备的合同中应有保证安全性能指标的条款,并符合我国现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应尽量采用无害、低毒的生产工艺;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产生有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卫生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主管部门应邀请同级及当地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并经过这些部门审查同意签字后方准正式投产。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厂房或建筑物,不论是永久性的或临时性的,均必须安全稳固。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的工厂、车间、仓库与居民区及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间距或方位应符合安全卫生规范的要求。因条件限制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搬迁。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企业所办学校的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应按国家规定建造,并使其房屋牢固安全。对危险房屋要限期加固、改造或重建。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修缮的,要立即封闭停止使用,并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工艺的要求合理安置生产和辅助设施,妥善安排作业人员,保证职工有安全作业的地面和空间。

  (一)劳动场所的地面应当平整,保证不致使职工滑到、跌伤、碰伤;

  (二)地面至屋顶的净高应达到保证职工安全作业的高度;

  (三)所有的坑、沟、洞等都应设置围栏、盖板、警示灯;

  (四)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堆放应当整齐、防止坍塌、倾倒;

  (五)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人行道和车辆通道。

  第三十三条 在室内的劳动场所应设安全门,在楼上作业或需登高作业的场所,还应设安全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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