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市条例》的审议报告
——1995年9月25日在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张杰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18日,财经委员会对大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初步审议。
财经委员会认为,加强劳动保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用工、分配制度的改革,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愈来愈显得重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贯彻《》,规范用人单位劳动保护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大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抵触,但是,从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企业自主权,协调各部门关系来看,有些条款还需要做些补充、修改和调整。
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关于生产烟花爆竹的规定,审查认证工作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写在这里不妥,建议删去此项。
二、《条例》第二十条所列劳动保护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中,没有规定应当熟悉和掌握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够全面,建议修改时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三、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担负着一定的职责,而《条例》第四章关于“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有关条款却没有提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个疏漏。建议修改时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写进去。
四、《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辽宁省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尽一致,建议按《工会法》和《工会条例》的规定将该条修改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定期讨论劳动保护工作,审查劳动保护方案,对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本条例的决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五、认真查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条例’对此没有做出规定,不利于对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建议在第四章里增加一条,即: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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