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岁的付小姐因申请休被终止劳动关系,将其所在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付小姐要求与上海柯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履行原合同至结束的请求不予支持。
2003年12月15日,付小姐与澳大利亚柯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签订《分包商服务合同》。约定该代表处派付小姐去中国上海化学工业区巴斯夫项目任秘书,期限一年,从2003年12月11日起。2004年12月8日,付小姐向柯瑞公司申请从2005年1月起休产假,并要求按照支付合同期的。柯瑞公司上海代表处回函付小姐,根据《分包商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合同至2004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
2005年4月底,付小姐把上海柯立环境工程公司告上法院,称在2004年12月29日休产假期间,该公司拒绝自己去工作,认为该公司无权在自己产假期终止劳动关系。她提出,劳动合同在实际履行中主体变更为上海柯立公司。还提供巴斯夫公司证明,证明付小姐属上海柯立公司员工,工资来源于巴斯夫公司并由上海柯立公司发放,该公司的英文名称为Gray Enviro Engineering Co. Ltd,该公司与澳大利亚柯瑞公司上海代表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柯立公司则称,付小姐是与澳大利亚柯瑞公司上海代表处签署的《分包商服务合同》,由该代表处委派付小姐去巴斯夫项目工作,与本公司没有关系,并提出公司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 Keli Enviro Engineering Co. Ltd。
法院认为,我国劳动法调整的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澳大利亚柯瑞环境工程公司上海代表处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付小姐与该代表处签订合同,由该代表处派她去巴斯夫项目任秘书,在她向澳大利亚柯瑞公司申请休产假不成的情况下,又认为她是受上海柯立公司委派去那里工作的,双方存在有,但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对付小姐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不宜与外资机构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付小姐这场官司之所以败诉,关键是她未搞清楚究竟是与哪家单位存在有事实劳动关系。一般来说,中国公民要去外资独资企业工作,往往是属于受中国对外服务公司的委派去工作,而劳动关系还是挂在本国对外服务公司处。中国公民不宜直接与外资机构签署用工合同。本案中,付小姐自行与外资机构签署了工作合同,发生的纠纷很难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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