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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产假有多长?
www.110.com 2010-09-03 11:17

  蒋春(化名)曾是广州市白云区机场生活区棠×小学的一名普通民办小学教师。5个月前,她因为生孩子而被单位“待岗”。据悉,该校多位来自外地的女教师与蒋春有着共同的遭遇。在与校方领导交涉无果后,绝大部分老师都选择了沉默离开。

  校方表示,学校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文办事,这些老师并没有被解雇,只是“待岗”。不过该小学校长表示,民办学校女教师产后恢复上岗的前提是学校有空缺位置。蒋春不服气,认为学校这种做法是变相解雇,违反了劳动法,漠视妇女权益。她将学校告到了劳动局。

  此种情况普遍存在于一些学校中,女教师的特殊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以下是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哺乳期为一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女职工生育分为正产和小产,且都应给予。

  1、女职工生产可享受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改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即小产的;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3、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但对一些从事特殊职业的女职工,如教师、科技人员等产假正值值寒暑假的可否将工作假和产假合并计算,顺延休假时间,则需要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4、各地对晚育者给予鼓励,可延长产假30—44天不等。夫妻不在一地工作的,给予男方一定天数的照顾假,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

  5、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一至二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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