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7)
www.110.com 2010-07-05 15:11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施行。1993年5月18日省政府公布的《吉林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 上一篇:四川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
- ·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
- ·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
- ·吉林逐步解决国企改制遗留的失业保险问题
- ·吉林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失效]
- ·吉林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失效
- ·吉林省公路客运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法
- ·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
-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 ·芜湖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 ·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
-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
- ·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 ·常州市市区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失业保险办法
- ·潮州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