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企业虽曾有过一些抚恤、退休办法,但那实际上是分化工人阶级团结、麻痹工人的一种手段。所以,他们给职员的多,给工人的少;对生活最苦、伤亡最多的煤矿工人,根本没有任何这类办法。而且,国民党那时的抚恤办法,也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一样,本着商业买卖的原则:轧死一个工人,一次给你几个钱;断一个胳膊或一只腿,一次给你几个钱;根本不照顾工人的生活。病了几天或一两个月后就解雇,送出厂外,死活不管。
工人发生疾病、伤残就无法生活,只好等死或沿门乞讨,死了买不起棺材,家属哭到经理厂长那里叩头求告。旧社会流传一句悲惨的话:“工厂养少不养老!”我们工人有气力干活的时候,他剥削你的劳动,一旦干不动了,或干得少了,就赶你出厂。工厂里不收容有孩子的女工,沈阳橡胶七厂女工韩雅琴做了五年工,曾四度出厂进厂,生了孩子滚蛋;孩子死了再来。我们想一想:工人们在反动政权统治下这些痛苦是多么难受啊!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的所谓“劳动保险制度”,也完全是欺骗工人阶级的把戏。他们劳动保险的经费,全部或大部是工人缴纳的,但是工人实际上却享受不到什么劳动保险待遇,例如美国从一九三九年到一九四六年,从工人身上抽去了四十三万万美元的保险金,而实际支付给工人的保险费不过八万万多元,剩下那几十万万美元,都成了银行周转谋利的资金。再如英国规定,退休养老金不仅要缴过三年,而且要每年缴够五十次(每周一次)的人,才有资格领取。这显然是对于极少数收入较高的工人的待遇,广大工人群众的生活痛苦问题,绝未因此而得到解决。
我们的劳动保险条例,真正是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制度,是真正按照对广大工人群众负责的精神来规定的。我们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条例第七条),不要工人缴纳分文。而且,劳动保险金以及劳动保险的业务,完全由工人自己的组织——工会,负责管理与经营,并由我们的政府来负监督的责任,以保证劳动保险条例的全部正确实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工人、职员的疾病,不但负责治疗,而且发给工资补助金和救济金,直到病好能恢复工作时为止。对于因工负伤的工人、职员,不但“其全部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条例第十二条),而且“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同上)。
对于因工负伤致成残废不能工作的工人和职员,发给恤金至老死为止;对于丧失部分劳动力尚能工作者,除发给一定的残废补助费外,还由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以适当的工作。工人、职员老了,有养老金或者住养老院。死亡时,由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费。对于像煤矿、化学等重劳动和有害健康的劳动,更缩短养老的工龄和提早养老的年龄。对于女工人和女职员的养老和生育问题,更有特殊的优待。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女职工“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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