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建议中表示,从工伤职工维权来看,社会保障部门的处罚并不能使工伤职工追讨工伤保险待遇更加方便。与行政处罚实施的可能性相比,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必定会通过各种途径来追讨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增加违法用人单位对受伤职工的赔偿,不仅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而且会使用人单位意识到,如果不参保,不一定会被行政部门处罚,却必然会付出更多的工伤保险赔偿。
北京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建议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处以惩戒性赔偿。用人单位除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应该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当于1倍至5倍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经济赔偿金。”
职业病鉴定和工伤认定衔接能否顺畅
征求意见稿公布之时,正值河南新密农民工张海超为了证明自己患上职业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广泛关注之时,不少公众纷纷建言,在条例修改中完善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制度。
根据条例,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职工与用人单位应当存在劳动关系。
涉及职业性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未履行上述义务,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确诊为职业病,原单位不能提供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岗位患此职业病的证明的情况下,由原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但是一些学者对这些建议表示“谨慎的乐观”,职业病属于特殊工伤,所有工伤维权者的困境都有可能发生在职业病职工身上,造成张海超悲情维权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职业病认定制度存在高度“地方行政垄断”,改变这一现状,需要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寄希望于条例的修改远远不够。
工伤保险基金如何用于“预防优先”
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统计的329件工伤案件中,受伤前在该单位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数量最多,上班不到1个月就受伤,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据了解,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工伤预防、工伤赔付、工伤康复三部分。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整体局限于工伤赔付阶段,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是工伤预防制度的基础,这项统计代表了工伤预防制度在我国还很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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