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保险 > 社会劳动保险 >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
www.110.com 2010-07-05 14:03

  一)建立农村社会制度的法律保障缺失问题

  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中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又一重要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得到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确认的基本人权。养老保障权是社会保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公民在年老时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法定养老金,安度晚年的权利。农民作为我国公民的主体构成部分理应享有养老保障权,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其养老保障权的重要措施,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但在我国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没有法律保障的,农民的养老保险保障没得到应有的法律重视。

  在许多国家里,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性实施的,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与健全社会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开展工作的通行做法。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民在年老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宪法对农民物质帮助权的规定,按照这个规定,农民作为农业劳动者,在年老时,也完全应该和城镇职工一样,领取退休金,享受社会养老。但是,长期以来,占总人口大多数的农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不是社会保障的对象,只能靠自己和家庭解决养老问题。这种把农民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使农民的宪定权利有名无实的做法,一直延续到现在,对广大农民来说是欠公平的。

  要使对农民实行社会养老的宪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就必须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其重要的内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使宪定权利落实为一种特定的法定权利,当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成为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时,公民与相应的行政机关之间就形成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物质给付、请求帮助是公民的权利;而进行物质给付、提供法定帮助则是相关行政机关的义务,如果相关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则公民可以寻求行政和法律救济。也就是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使农民的宪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的法律制度,它一经建立,将通过肯定、明确的规范,要求国家和社会从维护宪法的角度出发,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以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及养老需要。

  目前,我国正在起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这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作为一项全国性的法律,《社会保险法》不能仅仅面向城镇居民,把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农村社会保险应当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从法律上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的法律地位,不仅城镇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农村也要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并成为全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