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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失业保险条例
www.110.com 2010-07-05 14:28

  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广大市民翘首盼望的《重庆市条例》的草案终于通过了。由于条例的具体条文尚需经过进一步整理修改才能公布,本报记者根据对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采访内容,对条例的基本情况做一些介绍。立法为公正与文明

  能否为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封顶”,是该条例制定过程中争论的焦点。原因是:失业保险的支出与享受并不挂钩,如果按工资的固定比例缴费,工资高的单位和个人比工资低

  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多,而享受的保险支付数额却相同,这难免给人以“不公平”的感觉。

  而条例恰恰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采用了按工资的固定比例缴费的原则,无论缴费人群的收入和失业风险的高低。理由是:失业保险与、基本有着本质的不同,它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实现社会收入的再次分配,体现全社会支持特殊困难人群的社会公正与文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失业保险条例本质上就是一个扶危济困的立法。关怀由部分到普遍

  条例不仅将所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了失业保险范围,还规定了雇工甚至农民合同工的失业保险权益。

  条例规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必须为其雇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农民合同工的失业保险费则全部由雇用他的企业或单位缴纳,个人自己不缴纳。农民合同工被终止或解除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这些规定,使一些非国有经济单位的职工“有险无保”的局面成为历史。保障不再无处伸冤

  据了解,在条例的上位法中,对不依法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保费的企业和单位只有强令补缴的规定。而在我市这个条例中,则规定了违法企业或单位的惩罚性条款,如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单位赔偿失业者的损失等,逾期不缴纳的,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或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也有相应惩处规定。

  此外,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失业保险纠纷,条例规定可采取仲裁及民事诉讼的解决渠道。对当事人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纠纷,也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解决渠道。结束了过去无处受理的局面。自强与再就业结合

  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失业保险条例是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相结合的立法,任何人都不能依赖这个条例“坐吃山空”。

  条例规定必须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按规定办理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人,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情况,或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将被停止领取;而且,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对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条例也设置了罚款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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