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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www.110.com 2010-07-05 14:28

  【颁布单位】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61029

  【实施日期】 19970301

  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3

  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失业员工的劳动权利

  ,促进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

  (一)在特区注册的企业;

  (二)与员工形成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失业员工是指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

  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

  第四条 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

  务相结合。

  第五条 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费金。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

  称劳动部门)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劳动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机构是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七条 失业保险工作受市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

  【章名】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如下:

  (一)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经营收益;

  (四)财政补贴。

  第九条 用人单位每月缴交的失业保险费,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百分之一乘以本单位员工人数并乘以一定比例。

  前款比例由市政府根据特区就业构成状况、国内生产总值、居民生活

  费用价格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等因素确定,并每年

  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企业缴交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及社会团体缴交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交失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指定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失业保险费存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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