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61029
【实施日期】 19970301
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3
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失业员工的劳动权利
,促进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
(一)在特区注册的企业;
(二)与员工形成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失业员工是指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
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
第四条 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
务相结合。
第五条 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费金。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
称劳动部门)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劳动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机构是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七条 失业保险工作受市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
【章名】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如下:
(一)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经营收益;
(四)财政补贴。
第九条 用人单位每月缴交的失业保险费,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百分之一乘以本单位员工人数并乘以一定比例。
前款比例由市政府根据特区就业构成状况、国内生产总值、居民生活
费用价格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等因素确定,并每年
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企业缴交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及社会团体缴交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交失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指定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失业保险费存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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