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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www.110.com 2010-07-05 14:09

       案例:刘先生与太太都是公司里的白领阶层,结婚4年多。在家庭理财上,夫妻俩商讨分工,将刘先生的收入部分主要用于房贷、投资和保险等方面,而太太张女士的收入完全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今年初,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刘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分割房产等家庭共同财产。

  张女士仔细思考后认为,除了房产和股票之外,刘先生还有社保养老和商业、住房公积金等,这些也是家庭财产。于是她向法院提出申请,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刘先生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在内的7万多元财产。

  刘先生表示,无论是社保或是商业养老保险金等应在实际取得后计算,他要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现在根本无法支付,怎么能当作共同财产呢?

  分析:刘先生的这一疑问,其实已经可以在近年来的司法案件中找到可供参考的先例。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专门就此作出了解释,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财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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