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规定(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经2000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淇
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 补充医疗保险;第六章 医疗管理;第七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六条 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 上一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 下一篇: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
相关文章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解读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被修正]
- ·北京修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北京修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
- ·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二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管理过渡办法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
-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
-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
- · 下岗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
- · 非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综合医疗保
- · 医保卡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