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范围
退休人员统一补充享受范围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包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事业、企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以及在街道办理退休的社会退休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医疗补助,不再享受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
报销范围和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50%,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可通过统一补充保险又解决了一半。
个人账户划入办法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办法,从2006年4月起,采取定额标准划入,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人每月110元,全年1320元,70岁以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人每月100元,全年1200元。
制度衔接
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享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同时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应及时给予调整,重点是解决退休人员的特殊困难和提高在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水平。
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比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高的,实行统一补充保险后,原单位应继续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以不降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对单位管理的医疗照顾人员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劳动模范等人员,还应由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符合救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应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救助。
其他需要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给予照顾的退休人员,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应给予政策倾斜和照顾。
适当调整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提高在职职工的补充保险水平。
执行时间
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对于4月1日前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2006年3月31日前出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原办法报销;2006年4月1日后出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报销。来源:保险从业考试-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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