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安排职工休假,但职工未服从安排,依然来上班,是否能被视为自愿放弃年休假?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安排员工休假即免除了支付三倍工资的责任,员工执意来上班,等同于自愿放弃年休假;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非员工提交书面申请,否则不能认为其放弃年休假,企业需支付三倍工资。对于此问题,立法者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实践中,两种观点都不乏支持者。
【基本案情】
张女士于2005年进某单位工作,2008年下半年依照法,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辞呈,单位经过核算,发现张女士当年还有3天的年休假未休完,于是便安排其在余下的时间里将年休假休完,却遭到张女士拒绝。她认为,只要自己没有书面提交申请放弃年休假,单位就应当支付其相当于300%的年休假工资。而单位则认为,单位已经安排张女士去休年休假,而张女士拒不休息,过错不在单位,单位没有理由再支付员工年休假工资。
在快要结束之时,企业出于成本的考虑,往往会叫员工在离职之前先将剩余年休假休掉。而从员工的角度考虑,往往更希望将“积压”在单位的年休假“变现”,以获得较高的年休假工资。
面对上述情况,各单位人事经理往往会有不同的见解和操作方法:
■妥协型:江经理表示:由于单位的规模较大,且管理气氛较为宽松,所以当单位要求员工休年休假但员工拒绝时,单位往往会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员工进行劝导,如果劝导不成的,单位往往会支持员工的请求,给予其年休假工资。
■强硬型:宋经理谈到:单位有权安排员工在指定期间内休年休假。原则上,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休假的,单位无理由支付其假期工资。
■预防加强制型:对于规模不大的企业,企业会要求全体员工在年初便将年休假全部休完,其间单位处于停业状态。但是在遇到员工享受年休假天数参差不齐时,这样的操作方法可能会遇到一定的问题。
【法理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单位有义务为符合法定要求的员工提供年休假,但单位同时拥有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权力。
对于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不安排的,应当支付三倍工资。
2)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需提交书面申请: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单位安排,但员工拒休。如同本案所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拒休,但又未提交书面申请放弃的。对于此类事情的处理成为法律的模糊地带,于是本案中单位和员工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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