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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擅自延长产假被辞
www.110.com 2010-07-02 18:04

  南京的女教师林燕,产假期满后没有回学校上班,而是留在家里哺育小宝宝。她认为,和产假一样,年轻妈妈们应该享受哺育假。但单位不这么认为,以旷工为由将她辞退。林燕不服,将学校告上法庭。但法院不支持她的主张,法院认为,产假期满就应该回去上班。

  强休“哺育假”遭辞退

  2002年8月底,林燕进入南京的一所中学担任教学工作,当时和校方签订了《南京市书》,合同期限至2005年8月28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的违约责任。此后,林燕就一直在这所中学担任教师。2005年,林燕向学校申请产假。经学校同意,林燕的产假从婴儿诞生之日后延4个月。6月1日,林燕回家待产,6月20日婴儿顺利诞生了,林燕当上了妈妈。像所有初为人母的妈妈一样,林燕开始了哺乳期。10月20日,产假结束了,但林燕并没有回学校上班,她认为哺乳期的妈妈不应该上班。其间,学校打电话通知她上班,但被她拒绝了。11月17日,学校通知林燕,因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她已经被解除了和学校的劳动合同。这个消息让林燕很吃惊,她认为校方的做法侵犯了一个母亲的合法权利。她去学校要求校方解释,学校领导告诉她,这是学校经过研究作出的决定,而且一切都是遵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林燕对校方的解释很不满意,她认为自己正在哺乳期内,应该享受休假,而且,平时在学校,她每个星期六都被规定上半天班,学校却没有给过任何加班工资,现在学校竟然单方面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显然学校的做法是错误的。2006年3月,林燕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支付合同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合同共15000元,支付奖金、工资、加班费等17000元。南京鼓楼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哺乳期休假当依国标

  庭审时,双方各执一词。林燕认为,2005年11月正值她哺乳期间,应该享受产假待遇。学校因为她10月20日之后没有去学校工作,而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学校不仅没有支付给她11月份的工资,连平时每周六上午的加班工资也没给过。因此,林燕要求法院判令学校支付她11月份的工资并补发被扣的加班工资。而校方辩称,林燕于2005年6月20日生下一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因此,林燕的产假应从2005年6月5日起至同年9月3日。但学校考虑到林燕是晚育,为了保证她产后充分休息,才将产假顺延至10月20日。而且,双方当初签订的至2005年8月28日,在合同期满后,双方也没有办理续签劳动合同的手续。林燕在10月20日后一直没有来学校工作,校方认为她的行为属于旷工,因此林燕要求支付11月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学校认为林燕每星期的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因此,林燕要求补发加班工资的要求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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