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保障 > 工时休假 >
患病休假超出15个月,合同可以自动解除吗?
www.110.com 2010-08-24 13:54

    问:我于1996年毕业于新疆化工技校,后分配至新疆橡胶厂工作。2003年3月我患有肝硬化住院治疗,出院后在家休养已一年半的时间。当我回厂提出要上班的请求时,领导却说我因患病时间超出15个月,按规定应做自动处理。厂里这么做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从当事人介绍看,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都是8年,按规定可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此外,按照《》第26条(一)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
   
     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6个月医疗期满后如果因特殊病情确需继续医疗,应按规定由医院证明,经用人单位或劳动主管部门批准,才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否则就应回单位上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延长休养是一种自动离职的违约行为。但用人单位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期满后,没有回单位上班,也应及时履行提前书面通知的法律责任,才能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宜采取听凭其随意延长休养时间,然后以本人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做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