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2006年毕业后到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小周所在公司今年出口订单大幅减少,公司为控制成本,最近作出一项决定,将职工分为三批,轮流休假,休假期间不发任何。由于工作时间缩减为原来的1/3,因此,也相应调整为原来的1/3。小周觉得公司的做法有些不妥,但面临全球大环境的压力,轮休总比被裁员好,他只好听从公司安排。那么,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轮休而不付薪吗?
本案中的轮休并不是劳动法上的标准用语,它不是工时制度,如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也不是倒班制度,它只是企业为应付目前生产任务下降而采取的一种节约成本的措施。从轮休本身来说,就是放假,是减少职工的工作时间。公司安排职工放假,如果不涉及工资等劳动报酬问题,是企业经营自主权问题,法律不会多加干涉。
但为应对生产任务下降,节约成本,公司单方作出轮休决定,并规定休息期间没有劳动报酬,这是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此举单方变更了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如果符合“停工、停产”情形,应当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般为一个月),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公司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标准。对何为“停工、停产”,法律并没有明确定义,但我们认为停工应是在一定时间内不再从事劳动,停产是在一定时间内不再生产,因此,案例中的轮休并不符合这一要求。另外,即便公司符合“停工、停产”情形,公司也应当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公司才可以降低职工的工资标准,且要与职工协商确定,并不得低于当地。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如果小周所在的外贸公司没有就放假期间不发工资的事宜与职工达成一致,也没有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与职工代表进行协商确定方案,则外贸公司单方面决定放假期间不发工资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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