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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受医疗期是合法权利 单位不批病假怎么
www.110.com 2010-08-24 13:54

[真实案情]

    郑凯系某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从2002年3月2日开始郑凯到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有效期为4年劳动合同约定月薪5000元。2005年8月,郑凯在一次骑自行车外出游玩途中不幸被出租车撞倒,胸部严重受伤。由于伤势严重,郑凯不得不住院治疗。郑凯向单位说明情况后,要求请假3个月。领导对郑凯的病情十分关心,但是考虑到最近业务繁忙,公司只能准予两个月的病假。郑凯认为3个月的住院期是根据医生的要求安排的,在病愈之前不能工作,但领导最终仍然坚持只给予2个月的假期。郑凯无奈,治病要紧,工作的事到时再说。2个月后公司多次通知郑凯回公司上班,郑凯均以实情相告,表示暂时还不能上班。3个月后郑凯出院,保险公司发给他2个月的病假400元,同时郑凯也收到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认为郑凯不服从上级指示,在医疗假期满后拒不回公司上班,其擅自离职并旷工一个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保险公司决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郑凯认为公司的病假工资太低,并且公司因其休病假就做出解除的决定实在过分,心里十分不服气,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

[真实裁判]

    经审理,查明了事实,认为保险公司只给予郑凯2个月医疗期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在不准假的程序上也未要求郑凯重新诊断,故裁决该决定以及保险公司的解除决定均无效。同时,保险公司支付给郑凯两个月的病假工资应予以上调,保险公司应于裁决生效当日按已裁决的病假工资数额一次性支付给郑凯。

[专家说法]

    中国智库网专家高峰律师分析: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不批准病假以及病假工资太低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该案争议的焦点应当是病假请假程序,以及病假待遇的问题,主要是医疗期的长短以及病假工资该如何支付。

    依据劳动部于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第76条规定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 本案中郑凯从2002年3月2日开始到保险公司上班,2005年8月住院,共工作了3年零5个月,郑凯应享受3个月的病假,所以保险公司对郑凯休3个月的病假请求不予批准是不合理的,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保险公司不批准郑凯的病假也未要求其重新诊断,故从程序上讲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对病假具有批准权,这里是隐含了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不批准的,也就是讲单位在对劳动者所请的病假事实和时间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劳动者重新提供另外的医院医嘱证明。当然,如果医嘱同样情况,证明劳动者必须休息的。这时用人单位就应当同意。郑凯休3个月的病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诊断医嘱也是要求其休息三个月,故公司不予批准或改变其医疗期的长度行为是错误的。

    对于公司的解除决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公司在郑凯的医疗期内解除郑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所以解除决定无效。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郑凯工作了3年零5个月,休3个月病假,可以享受其正常工资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资。公司发给他的400元工资远远低于这个数额,必须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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