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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加班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双重侵害
www.110.com 2010-08-24 13:55

  据调查,时下农民工与“白领”们平均每天工作多在11个小时,每月工作26天,他们完成的实际工时数是法定工时的1.5倍左右。扛着“敬业精神”大旗的文化让企业降低成本刷新利润的同时,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却被无情剥夺和伤害,“过劳死”作为超时劳动的极端表现更直接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构成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过度加班和过劳现象不仅直接伤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切实利益,更需警惕的是,它严重消解了经济增长所创造的大量就业机会,它必然要剥夺不少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权利,是造成当前我国经济“高增长、低就业”困局的一个重要因素。

  表面上看,加班文化蔓延是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信号,是企业为降低成本立足市场的被迫之举,其本质却是经济增长实际消费的劳力多而社会最终雇佣就业人员少,使经济增长产生的就业效果大打折扣。据有关专家测算,若把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实际使用的劳动量换算成标准劳动力,其数量要比现有统计就业人数多出7800万人,由加班加点抵消的就业岗位损失巨大。

  虽然《》早已明确劳动者“八小时工作制”的基本权利,为何众多单位和部门竟敢漠视法律“集体违法”?根本原因还在于当前“过劳”侵权成本太低,保护劳动者权益法规仍笼统、滞后,工会等劳动者维权组织势弱沉默,劳动监察机制手段不硬,社会保障制度更严重缺失,在整个社会强资本弱劳工的现状下,自身权利屡受侵害的劳动者只能成了“沉默的大多数”。

  劳动力是特殊的生产要素,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不能坐视供求关系调节市场引发的诸多不和谐因素、甚至矛盾问题而不闻不问或惩处不力,不能让法律明文在实践中次次落空了,必须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严查严惩,确保法律的执行力。

  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与旧法相比,新法内容有了较大调整和补充,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的违法成本。

  热点:事业单位也要签合同

  “《劳动法》实施12年来,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迫切需要一部新的法规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规范。”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资科负责人介绍,一些新出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类型,其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法律规范;还有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编制外劳动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者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几天前,笔者在网上读到转自香港《文汇报》的一篇报道——“血汗工厂再现深圳”,心里真有种说不出的沉重。报道所指的“血汗工厂”是一家德国手机零配件公司。报道称,该公司5000多名员工因不满公司延长工时、变相降低连续两天发起集体抵制,并要求与资方谈判。

  笔者坚信,这5000多名员工背井离乡到深圳是去打工挣钱的,若非逼急了,他们大约也不会“愤起抵制”。

  随着五一劳动节来临,“加班”又成为广受关注的话题。为此,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五一加班要加得明明白白,加班工资要算得清清楚楚,广大职工要注意维护自己法定的休息权(4月28日《现代金报》)。

  《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节日加班,却不按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补助,那就是地地道道的违法行为。因此,劳动者在维权时,就应该运用法律武器。

  在生产旺季,一些企业摆出各式“花样经”,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或强迫劳动者加班。记者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获悉,刚刚过去的一个月里共受理举报投诉1851件,其中反映超时加班问题的举报投诉394件,约占总数的21%;共检查用人单位3499户,发现存在超时加班行为的单位287户,占被查单位总数的8%.

  2007年5月,江苏省常熟市法院一审审结了两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劳动者讨要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两名劳动者维权的效果却截然相反。

  案例:

  2004年5月,苏州长鸿公司招聘刘德军进冷轧车间当回火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4年10月8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2005年11月7日,冷轧车间对小刘作出一份“通告”,内容为“电回火炉工刘德军在上班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睡觉,属屡教不改……

  加班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工作需要,那么怎样避免无效率的加班,缩短加班时间呢?记者为此采访了河北搜才网的职业顾问寇晖,她认为避免加班可以考虑以下方法:

  1、在得到新的工作时,如果你有足够的“职场竞争力”,那么可以向你的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不加班”或“少加班”的要求,一般这个时候他们都会慎重考虑。

  2、平时要经常与领导和下属沟通交流你正在进行的工作,按阶段(如每周)主动提交自己的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让自己的工作成果在办公室可以耳闻目睹,这样即使你按时下班,别人也无话可说。

  “年轻时拿命换钱,岁数大后拿钱换命。真要累没了命,还不能算工伤。”在昨天召开的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建议,将“过劳死”纳入法定职业病范围,并对其法律救济途径进行了探讨。专家提出,企业累死人应承担责任。

  “十一”长假,许多劳动者出于各种原因仍需加班,那么,在节日里辛苦加班所得,能如数拿到么?记者从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长假刚过,便有不少市民拨打了“12333”投诉电话,反映自己的加班工资存在问题。

  在沪打工的一位工人反映:我在嘉定马陆嘉新公路上的一家机电企业打工,订单多的时候,我平时和双休日常常要加班,但这家企业从来都不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多的时候,我一个月加班上百个小时,但往往到手的加班工资却少得可怜,明显“缺斤少两”。据我估计,这家单位像我这样加班工资存在问题的员工有将近100人。希望劳动监察部门帮助我们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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