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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劳动者适用婚丧假规定
www.110.com 2010-08-24 14:12

 

  一、婚假:

  1. 基本假期:

  目前只有国有企业职工婚假基本期限有明确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法律依据: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

  2. 奖励假:

  企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发布并实施)

  3. 特别规定:

  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

  二、丧假:

  目前只有国有企业职工丧假期限有明确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法律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的谷林树律师

出处://blog.sina.com.cn/s/blog_60ec173d0100i5d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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