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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保护制度研究(五)
www.110.com 2010-07-03 13:36

  法国1967年7月13日法令规定,凡是没有严重过错,工作满2年被解雇的雇员均有权享受最低数额的遣散费,1978年1月19日法对该数额又予以增加并规定,除非雇员所属中约定了更高的数额,工作满2年并无严重过错的雇员均得享受该笔遣散费。数额大小取决于雇员解雇前的工资水平和年资长短。法定遣散费的支付不得少于根据雇员在企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数额,按小时计算工资的不得少于20小时工资,按月计薪的不少于月薪的1/10。[xxvi]遣散费计算基数的工资为解雇前最后3个月的平均工资。此外,雇主不遵守法律关于补偿金的规定的,则须再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充性赔偿金,低于我国雇主同等情况下要支付的数额。

  在德国如果雇主通知解雇,劳动法院认定解雇为“社会不公正”,合同关系继续存在但雇员要求支付补偿金而非继续合同关系,法院也认为雇员已不可能在为其所诉对象继续工作的,法律规定可以支付补偿金(只要雇员提出此类诉请,法院通常予以支持)。因此,对成功起诉解雇案件的结果通常不是恢复职位而是支付补偿金。成文法没有规定补偿金的数额,通常为工作每满1年付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法律规定了补偿金的封顶数额,通常为12个月的工资。合同终止时工作不少于50年并为的雇主或其前辈工作不少于15年的雇员支付15个月的工资;合同终止时工作不少于55年并为解除合同的雇主或其前辈工作不少于20年的雇员支付18个月的工资;这部分经济补偿金免于征税。

  美国没有类似的补偿金制度。如果将解雇补偿金理解为“对雇员因解雇所受经济损失的补偿”,美国联邦法律和50个州立法加上哥伦比亚区和波多黎各的立法规定了“失业补偿金”。联邦和州的双法体系均规定了此类补偿金以便通过鼓励雇主稳定雇佣关系提供失业期间的紧急收入来提高对劳动者的经济保障。这些目标的实现由联邦和州的合作税收制度予以保障。[xxvii]

  我国和德国补偿金的计算方法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首先,补偿金的法律性质不同。对是否给予被解雇的劳动者补偿金,我国在立法先行规定只要雇主有法定的3种非过失解除情形的,就应当给予被解雇劳动者补偿金,是雇主的法定义务。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这部分又构成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德国是在法院确认解雇为“社会不公正”,劳动者向法院请求判令雇主支付补偿金的,法院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是雇主因解雇“社会不公正”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封顶额的适用范围不同。我国封顶额的适用范围较窄,仅用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德国没有限定封顶范围,而使其广泛使用。最后,补偿金封顶数额标准不同。我国只有一种12个月的封顶数额,其余为不封顶。德国除了最常用的12个月封顶标准外,还有15个月和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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