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04年5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11月中旬,公司以行业不景气,公司效益不好为由宣布,于11月13日通知我们,说于12月15日,通知是口头传达的,并明确说明了从11月13日开始可以出去找工作而不必再按照正常时间上下班。关于补偿金,我们的理解是从12月15日以后再补偿一个月,而公司认为从11月13日到12月15日的工资已经算是的经济赔偿。请问我们该拿从11月13日以后的两个月的工资还是拿一个月的?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从12月15日,公司与你的劳动关系终止,你在企业工作不足1年,应该领取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公司于11月13日通知,终止日期生效为12月15日,这样公司实际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天对你们进行了通知。因此,你们在11月13日到12月15日期间,仍然属于正常工作,这1个月的工资应该领取,而且,这一期间单位仍然应该按照规定为你们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公司所理解的11月13日到12月15日期间的工资就是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是不对的,你们应该在12月15日劳动关系终止时再领取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本人认为,提前30日通知,也就是说到员工应该离开单位这一天前的30日的工资是要发的。
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因此,我认为,在你接受了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单位应把你接到通知后的1个月工资发给你,另外发相当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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