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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必须于法有据
www.110.com 2010-08-24 14:47

  “经济发生困难,需要裁减人员”,是时下不少企业随意解除员工最频繁也最有效的理由。但有同样遭遇的本市某国有企业职工叶某不甘言听计从,向企业叫板,果真为自己讨回了一个说法。

  叶某几年前通过朋友介绍进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由于经营状况不景气,企业几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需裁减人员。今年初,企业即与叶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叶某当然不服,在与企业几经交涉未果后,向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要求撤消企业解除合同的决定。

  仲裁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叶某认为:企业裁减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企业答辩: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经济发生严重困难,况且连年亏损,需要裁减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道理似乎站在企业一边,况且也不乏先例。然而,在仲裁庭的调查过程中,该企业却未能提供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及企业按规定裁减人员的程序。结果,仲裁委裁决:企业对叶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尽管后来企业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企业的诉讼请求。

  企业经营不佳,连年亏损,是否可以任意裁减人员?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专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同时,按照《本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的规定》[沪劳保关发(2000)9号],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的企业,并已采取了有关措施,以及措施实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

  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提出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二)企业代表就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与工会代表进行协商。协商时须向工会提供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所有证明符合经济性裁减人员条件的材料及企业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的资金准备情况等有关资料。(三)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应按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核管辖规定分别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交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和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对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协商的意见。(四)正式公布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这家企业在裁减人员时,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程序操作,因此,劳动仲裁部门认为,企业解除叶某劳动合同的做法与法律、法规相悖,从而作出裁决,撤消企业与叶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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