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保障 > 解雇裁员 >
各地劳动合同法“裁审规定”之争
www.110.com 2010-10-15 17:46

  近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纷纷提高最低标准,其中广东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高两成,广州最低工资标准将从 860元/月上调至1030元/月。而在全国两会上,建立可行的劳资集体谈判机制,使劳动者能分享企业效益的话题也引起了两会代表委员的热烈讨论。

  在劳动者的权益稳步推进的同时,去年纷纷出炉各地方司法机关关于《法》的指导意见即外界所称的“裁审规定”,也再度在业内引起讨论。这些各地的“裁审规定”,是否与《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一脉相承,还是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上有所退步?

  对劳动合同法的细化

  “我的当事人很想不通。”吕薇化名的代理人、上海中银律师事务所陈庆广律师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吕薇是一家公司的人事经理,月薪3万元。去年下半年,吕薇就职不到半年,合同尚未到期,公司即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给吕薇下了辞退通知。“其实所谓的不能胜任,只是因为她和上司之间相处不太好。”陈庆广说。作为解约的补偿,公司答应支付吕薇代通金,一个月的月薪。

  吕薇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定单位违法,并且恢复劳动关系。

  “过去遇到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如果法院认定违法,一般都予以支持。但去年下半年以来,我感觉这种诉求有时不一定受支持了。”陈庆广说。

  吕薇的遭遇即是如此。法院一审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成立,但不能恢复劳动关系。由于不能恢复劳动关系,单位依法原本应当承担的支付一个月代通金的义务便不受支持,吕薇只能拿到法定的赔偿。按照法律规定,赔偿金按上海市平均工资的三倍封顶。最终,吕薇只拿到了9876元的赔偿。

  颇为不满的吕薇提起上诉。前几天,吕薇拿到了维持原判的法院二审判决书。

  陈庆广感觉到的“转变”,源自去年4月21日,上海市高院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也即外界所称的“裁审规定”,“其功用是对劳动合同法从最合理的角度作了解释。”劳动合同法专家、上海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董保华称。

  “《劳动合同法》立法技术粗糙,有些法律条款可作多种理解,造成实际执行操作中的困难。事实上,在《劳动合同法》问世以后,某些参加《劳动合同法》解释的专家,又对一些条款作了脱离法条的解读。裁审规定的出台,是往最合理、最易执行的方向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董保华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据业内人士透露,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当年上海的劳动诉讼案件即比往年翻了一番,2009年又在2008年的基础上翻了一番。“裁审规定出台以后,诉讼量止住了上升的势头。企业和劳动者对法律的了解更为清晰,这就避免了很多纠纷。”董保华说。

  “这对劳资双方都是件好事。”上海杜跃平律师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这有助于劳动合同法在执行层面上的具体化,劳资双方都对一些纠纷的处理结果有个清晰的预期,对稳定劳资关系有利。”

  然而,陈庆广还是感觉到了微妙的变化,“一个变化是,企业的一些高层员工不太愿意去维权了。高层的劳动纠纷往往集中在解除合同方面。按以往的判法,若是还有一段时间合同才到期,企业违法解除合同,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后,几乎要支付剩余期限的大部分款项。而现在,就像吕薇的情况一样,只需赔偿三个月的市平均工资就行。”

  “以后,我们可能会调整业务结构,诉讼类的少做一些,非诉讼增加一些。”陈庆广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双倍工资”之争

  “劳动合同法作为保护劳工的法规,是天然地向劳动者倾斜的,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裁审规定与《劳动合同法》是一脉相承的,并未改变倾向劳工的立场。”杜跃平则说。

  杜跃平曾为一家台资设计公司代理过一起劳动纠纷。该公司员工黄浩化名在合同未到期时,主动提出辞职。公司答应支付其一个月的月薪作为代通金。因黄浩参与的某个设计项目,公司尚未收到相应款项,故黄浩的设计费也未到手。离职时,黄浩与公司达成补充协议,资方在收到款项后再与黄浩结账。然而,黄浩还是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庭,要求公司立即支付。“劳动仲裁庭还是支持了黄浩的诉求,不论资方是否结清款项,先把钱付给黄浩。”杜跃平说。

  资方不满仲裁决定,去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维持仲裁庭的判决,令公司立即支付。

  “我代理的其余几起案子也是如此,劳动仲裁基本上会倾向于劳动者,在合同规定的利益外,还会多判给劳动者一些。”杜跃平说。

  一个争议较多的焦点是,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这样的状况下,企业必须支付双倍工资,而在裁审规定中,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事实上,此类纠纷经常会对簿公堂。

  企业与劳动者互利共赢

  事实上,出台“裁审规定”的并不只是上海,去年以来,随着地方司法机关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见纷纷出台,有业内人士对此颇感忧虑。在他们看来,在地方的指导意见中,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现象并不少见,这大大增加了这部法律贯彻实施的难度。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前不久发布的一项关于“《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实施效果”的调查显示,虽然有58.2%的劳动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很好,但仍然有20%的人认为没什么用处。

  著名律师、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即对各地的裁审规定提出了异议。在佟丽华看来,按照上海市的规定,企业如果能在员工有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通过某种方式与员工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在该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时,又可以要求与员工签订另外一份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这样就可以永远都不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