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女主管怀孕后,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换职位,工资待遇降低一大截,后又借故将其辞退。福田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该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其孕期和哺乳期的工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女职工怀孕后,被变相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甚至炒鱿鱼的现象时有发生。另有不少孕龄妇女担心被炒鱿鱼,不敢要孩子。据律师介绍,怀孕后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女工,可申请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主管怀孕后被降职为文员 王女士于2003年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她的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2003年9月,王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近两个月的身孕。她向公司说明了此事。没想到,2003年10月,公司以进行职务调整为名,通知王女士要将她降为一般文员,月工资也降低到1200元。王女士表示,以自己的学历和工作经验,不能接受这样的安排。她还表示,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在迫使其自动离职。2004年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示调整岗位的原因是王女士在过去半年内工作表现未能满足公司的要求,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她认为,自己被降职是因为公司对怀孕女职工的歧视,被解雇更是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于是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决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三个月通知,依法应给予王女士经济赔偿。 公司称员工故意隐瞒事实 公司接到仲裁结果之后,立即向福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该公司诉称,王女士进入公司之时,对公司隐瞒了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而根据公司不成文的人事惯例,孕期的女性是不可能被录用的。据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称,王女士当时还表示,自己在三年之内不会考虑怀孕。公司据此认为,王女士主观上存在欺瞒的恶意,公司可以据此将其解雇。 对此,王女士说自己初入公司时,尚未发现怀孕,所以主观存在恶意的说法是说不通的。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王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王女士若在雇佣期内怀孕要将其解雇。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女职工在特殊劳动保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时为止。法院判决该公司单独解除劳动合同成立,依法应按王女士的主管工资待遇,支付王女士孕期、哺乳期的工资总计2.24万元。 女工怀孕被炒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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