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挣外快”不该挖企业墙角
www.110.com 2010-08-24 15:47

   “就因为开了家小五金店,单位就非得开除我不可,这是不是太过分了!”
   
     杨某是本市一家标准件生产企业的老职工,具体工作是销售。十几年来,该企业效益一直不太好,全公司上下普遍很低,销售人员的工资与业绩直接挂钩,有时候一个月成交不了一笔生意,只拿四五百元的工资。杨某说,由于工资太低,两年前他租用亲戚的门面房,在距离单位两个站的地方开了家小五金商店。随着业务的开展,小店的人手不够用了,于是他请来几位同事帮忙。
   
     小店的生意正常经营着。厂子那边,除了杨某请了长假外,给他打工的其他职工都隔三差五地去单位照面。虽说杨某开店的事是秘密的,可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事儿还是被厂领导知道了。今年元旦后,厂领导找杨谈话,双方话不投机,几句话就说呲了,单位决定将他除名,理由是他把公司的大多数客户都撬走了,严重损害了单位的效益。
   
     俗话说“说话听音,锣鼓听声”,杨某在与记者的交谈中不经意走了嘴,承认他开的所谓“小五金商店”实际上是卖标准件的。“假如我猜得不错,你的商店大概是抢了你们公司的生意了吧?”
   
     “有那么点儿吧……”杨支吾道。既承认“有那么点儿”,实际上就不仅仅是有“那么点儿”的问题了!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马国华律师指出:“未经企业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行业,这是对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括。”广义的,作为法律上的一项制度,并不仅限于的保护,它是指对特定的营业行为具有竞争性的特定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从竞业禁止的概念来看,竞业禁止要求雇员在职人员不得在与本企业有同类竞争业务的企业中兼职,更不得为自己或他人利益抢夺本企业的客户,以及不得引诱其他职工与自己一起离职。
   
     对照职工杨某的行为,公司开除他,只是一般解除其关系,应该说是一种纪律处分,并没有限制其今后继续经营原业务,应该说对他已经非常客气。倒是杨某,该从中吸取教训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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