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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签订的三道“防线”
www.110.com 2010-08-24 15:47

    一些企业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采用签订保密合同的方式,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自身利益和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但是,在双方签订保密合同过程中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 双方约定显失公平。即只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和义务,而无应尽的义务,这种约定在现实中并不鲜见。
   
     经济补偿明显不合理。一些保密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职工在终止或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也约定了用人单位同意每年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但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有的企业给职工补偿只有每年50元、100元等。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补偿比例规定,但这种约定很显然对职工是不公平的,也不合理。
   
     在同一企业中保密合同签订的广泛性。一些企业上至副总,下至一般员工统统需要签订保密合同,使保密合同成为了企业约束职工自主择业的工具。同时,这种做法最终也导致了失去保密合同的严肃性。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用人单位没有真正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关键之处在“不为公众知悉”,如一般操作工岗位的职工,谈不上掌握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此外用人单位还存在只要权利,不承担义务的观念。由于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一些用人单位抓住职工就业难的心理,迫使职工签订显失公平的保密合同。另一方面是职工法律意识淡薄。在双方协商签订保密合同时,任由企业约定,不能据理力争,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最终造成被动局面。
   
     如何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保密合同》,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规范签订制度,依法签订企业内部的《保密合同》。首先应明确签订保密合同的人员范围。签订保密合同的人员应该是企业内部担任重要工作岗位的职工,如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企业内部产品开发的技术人员和企业中的销售人员,对一般的操作工无需签订保密合同。其次要强调合同内容的完备性。对于本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违约责任等条款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最后,签订保密合同后,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二是保密合同应按平等协商,合情合理的原则进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合同的形式,要求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三年 遵守的约定,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也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采取调整其工作岗位,中相关内容的脱密措施。
   
     在职工遵守竞业禁止约定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保密合同生效的必备前提,而且补偿的额度也应合情合理。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在岗工资待遇、商业秘密能给企业带来的利益的多少,按比例灵活确定。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每月不能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的标准。
   
     三是职工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作为需签订保密合同的职工,应认真阅读保密合同的条款,对不平等条款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不仔细审阅,盲目签订,必然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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