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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惹纠纷
www.110.com 2010-07-03 17:06

 

职工离职,由一份无固定期限的,而引发一宗不足服务年限费用赔偿的纠纷。此案所涉及的劳动合同等诸多问题,引人深思。

离职时公司要求赔偿21年不足服务年限费用

“我们相信法律,我们正在考虑是否要上诉。”拿到这份判决书后,刘建明的爱人对记者说。此时他们已经离开了武汉,刘建明在新的岗位上班,但是没有个人档案。为此事他们已经在深圳武汉两地来回奔波了一年多时间。

刘建明1986年从学校毕业分配至湖北某设计院工作,一直工作到1995年。1995年的12月10日,刘建明与设计院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5年12月20日,该院制定了职工奖惩办法等8个文件,其中《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暂行办法》中第四条规定,职工违反生产、安全、经营管理等各项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二)赔偿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三)赔偿在本院的不足服务年限和培训费用;(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996年11月,该设计院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并将购买的某栋楼中的一套房分给刘建明居住,刘建明随后根据住房改革相关规定交纳了相应的购房款,并取得了湖北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给的房屋产权证。

2000年,该设计院成立了某工程专家组,刘建明是其中成员之一,参加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设部分图纸的组校,并在2002年7月到9月期间在该项目组工地工作,2002年刘建明还担任了设计院的另两项工程的设计工作。

2002年10月10日,该设计院经院职工代表联席会议通过了该院关于清退离院人员住房的办法,该办法规定,辞职但未签订退房协议的人员,在办法生效后两个月内清退,逾期不退房者由设计院清房小组会同有关部门一起强行清退,离院人员中有困难不能退房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成本价,并视在设计院工作时间,按每服务一年减少1%计算房款,加相关初装费一并补偿后方可继续居住。

就在这个办法发出的前一天,也就是2002年10月9日,刘建明向设计院提交了辞职申请,2002年11月4日设计院向刘建明下发了解约办理通知书,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要求刘建明按照劳动法和设计院内部制订的办法作出相应的赔偿,当天还给刘建明下发了一张职工离院交待清单,并没有再安排刘建明去当初有他参与设计的某工程项目工地担任代表。2002年11月19日,设计院给刘建明开具了辞职证明,明确刘建明与设计院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2年11月予以解除。在设计院的职工离院交待清单上,除了人力资源部和物业公司外,刘建明均办理完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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