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01年5月,张某受雇为王某开车。当年8月6日,张某驾车沿路行驶时,与前方一同向行驶的货车相撞,张某死亡。对方肇事车逃离现场。交警大队暂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张某亲属对此不服,申请重新认定。市交警支队认为,由于一方当事人逃逸,使身份等情况不明,暂不宜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故撤销了原认定书。张某家属因与车主王某未达成协议而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王某认为张某自己有过错,且责任认定未作出应中止诉讼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未举出任何证据,最后法院判决其赔偿原告损失57820元。
[案例]2:2001年3月,张某受王某的雇佣,为其开车。同年4月16日,张某在出车过程中被3名不法分子杀害。案发后,张某家属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审理,作案分子被判处死刑。因犯罪分子无赔偿能力,受害人家属仅得到了几千元的赔偿费。后来,张某家属与王某就张某的身后事宜达成协议,约定先由王某给付张某家属从案发到入土安葬各项费用计8000元,其它事宜待公安机关结案后处理。最后,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发包人汽车公司赔偿损失。法院认为:雇工在完成雇主所指派的工作中受到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汽车公司虽与被告王某间订立承包合同,但与张某死亡无因果关系,故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63730元(付款时须扣除已付的8000元)。
根据雇佣关系理论,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包括:
(1)受害人须为雇员。雇员就是按照雇佣合同为雇主所选任并在其监督下执行受雇任务并获取报酬的人。如果是承揽工、帮工或企业劳动者则不能运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
(2)雇员遭受损害。即雇员在工作中实际发生的撞伤、烫伤、电伤等损害事实。
(3)雇员必须是在执行受雇工作中遭受损害。如果不是在从事受雇工作中受到的损害,雇主不承担责任。
(4)雇主没有免责任事由。虽然雇主对雇员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并不是对任何损害都承担责任。如果雇主能证明自己有免责任事由,雇主就可以免责。关于雇主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是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雇员损害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雇主不承担责任。
二是受害人故意。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故意行为承担责任,雇员也不例外,如果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自己故意而遭受损害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而雇主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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