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保密义务
www.110.com 2010-07-05 10:17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 上一篇:劳动法适用于何种企业?
- 下一篇:企业招工时收取“入厂押金”、“风险金”等费
相关文章
- ·受让人违反保密义务将承担什么责任?
- ·怎样得到的商业信息才受保护? 约定保密的义务
- ·收养关系虽解除 赡养义务仍承担
- ·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的运用和限制是如何的?
- ·广州首次批捕出售信息者 给保密义务人敲警钟
- ·被人收养是否还承担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 ·租赁物的保管义务应当由谁承担,未履行保管义
- ·出租人应承担更换义务
- ·出租人应承担维修义务
- ·完全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全部财产
- ·继承过程中的债务承担、受教育权和抚养义务问
- ·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 ·公司清算司法解释:义务人拒不清算承担连带责任
-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
- ·与非居民企业合作须承担扣缴义务人责任
-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
- ·与非居民企业合作须承担扣缴义务人责任
-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保密义务——证据法角度的思
-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承担哪些义务?
- ·论合同法上的保密附随义务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