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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爆破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www.110.com 2010-07-05 10:17

  谢小姐到深圳兴华门诊部就诊时,医生未查出她怀孕,在治疗过程中对她使用了多种不利于胎儿的药物。事后谢小姐只得堕胎,怒而将门诊部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门诊部构成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损害,应赔偿谢小姐2万余元。门诊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怀孕被漏诊 用药伤及胎儿

  谢小姐诉称:去年10月3日,她去宝安区西乡街道的深圳兴华门诊部就诊,当时她告诉医生已经停经一个多月,估计已怀孕。医生只对她进行炎症、支原体及B超检查,便确定她没有怀孕,而是患了严重的妇科炎症及性病,要她在门诊部继续抗炎治疗及物理治疗。此后,谢小姐每天都在门诊部治疗打针,但不见好转。谢小姐仍怀疑自己怀孕,多次请求门诊部再次检查,门诊部在同年10月12日对她再次作了B超,结果显示她已怀孕六周。此时,医生还劝说她继续治疗囊肿,并要求她准备三四百元堕胎。

  2008年10月15日,谢小姐去西乡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结果发现自己没得性病及严重炎症。医生告诉她,由于她已接受多种不利于胎儿的药物,可能导致胎儿畸形或其他严重后果,强烈建议她堕胎。迫于无奈,她实施了流产手术。

  谢小姐认为,兴华门诊部为了谋利,用欺诈的手段让她接受不必要而且对胎儿有害的治疗,致使其堕胎,身心遭受了巨大的损害。她遂将该门诊部告上法庭进行索赔。

  鉴定:无证行医造成医疗事故

  宝安区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书指出:患者正常妊娠被迫终止,其主要原因是医方使用了未能提供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接诊患者;遗漏了患者早期妊娠的诊断;违反了阴道炎的临床治疗原则,用药不当。鉴定结论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全部责任。宝安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门诊部一次性向谢小姐赔偿医疗费1163.90元、误工费1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97万余元。

  深圳兴华门诊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日,此案二审开庭。门诊部认为,谢小姐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并不是完全由于该门诊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6年9月1日颁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工程管理,避免国家和人民生命财 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军事工程以外的爆破工 程。

  第三条 从事爆破工程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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